【作者】 李敏
【导师姓名】黄志繁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年度】2009
【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分类号】 D929
【录入时间】2017-05-14
【全文传递】获取全文
【摘要】草洲“契约”或“官府布告”等所载内容本身并不能从本质上决定草洲业权的归属,草洲业权在乡土社会的具体运作主要还得靠“业主”自身的“权势”来定。换言之,“均势格局”下即便有业权依据,业权仍会显得“模糊”;而在“差势格局”下,强势的一方无需有业权仍能实际拥有业权,而弱势的一方即便有业权依据,业权在现实中也往往得不到保障。...
【全文】草洲“契约”或“官府布告”等所载内容本身并不能从本质上决定草洲业权的归属,草洲业权在乡土社会的具体运作主要还得靠“业主”自身的“权势”来定。换言之,“均势格局”下即便有业权依据,业权仍会显得“模糊”;而在“差势格局”下,强势的一方无需有业权仍能实际拥有业权,而弱势的一方即便有业权依据,业权在现实中也往往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