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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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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璧成 来源:南昌大学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法律问题 对策研究 农地银行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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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长期以来,农业经济之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的重要性勿需多言,而作为农业大省的江西通过农业经济振兴的局面更是迫在眉睫。但三农经济的滞沉疴已久,究其原因还是在改革开放中缺乏快刀斩乱麻的魄力、缺乏求实创新的精神以及保守求稳的思想。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转型不彻底的历史条件下,双轨制的农业经济曾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农业金融始终徘徊在市场调控和政府主导之间。即使进行了一系列如农业税改革等措施,也只算推开了一扇窗,那扇改革中兴的大门始终在“粮食安全”的庇护下半遮半掩。如何有效的盘活农业金融,充实信贷资源,高效利用农地资源,这才是三农问题真是遇到的困难。我国目前试点较为成功的土地银行类型的机构,多为政策性为主的性质,通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推广。通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村经济发展遇到的瓶颈,提出了创建农地银行的设想,在分析国内外农地银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的法律对策。具体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或者存入银行充当本金或入股,取得土地银行的贷款、利息、红利等投资手段,既贴补了生产资金的漏洞,又解决了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以一个良性循环在农业金融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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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长期以来,农业经济之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的重要性勿需多言,而作为农业大省的江西通过农业经济振兴的局面更是迫在眉睫。但三农经济的滞沉疴已久,究其原因还是在改革开放中缺乏快刀斩乱麻的魄力、缺乏求实创新的精神以及保守求稳的思想。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转型不彻底的历史条件下,双轨制的农业经济曾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农业金融始终徘徊在市场调控和政府主导之间。即使进行了一系列如农业税改革等措施,也只算推开了一扇窗,那扇改革中兴的大门始终在“粮食安全”的庇护下半遮半掩。如何有效的盘活农业金融,充实信贷资源,高效利用农地资源,这才是三农问题真是遇到的困难。我国目前试点较为成功的土地银行类型的机构,多为政策性为主的性质,通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推广。通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村经济发展遇到的瓶颈,提出了创建农地银行的设想,在分析国内外农地银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的法律对策。具体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或者存入银行充当本金或入股,取得土地银行的贷款、利息、红利等投资手段,既贴补了生产资金的漏洞,又解决了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以一个良性循环在农业金融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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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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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璧成 来源:南昌大学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法律问题 对策研究 农地银行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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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长期以来,农业经济之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的重要性勿需多言,而作为农业大省的江西通过农业经济振兴的局面更是迫在眉睫。但三农经济的滞沉疴已久,究其原因还是在改革开放中缺乏快刀斩乱麻的魄力、缺乏求实创新的精神以及保守求稳的思想。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转型不彻底的历史条件下,双轨制的农业经济曾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农业金融始终徘徊在市场调控和政府主导之间。即使进行了一系列如农业税改革等措施,也只算推开了一扇窗,那扇改革中兴的大门始终在“粮食安全”的庇护下半遮半掩。如何有效的盘活农业金融,充实信贷资源,高效利用农地资源,这才是三农问题真是遇到的困难。我国目前试点较为成功的土地银行类型的机构,多为政策性为主的性质,通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推广。通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村经济发展遇到的瓶颈,提出了创建农地银行的设想,在分析国内外农地银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的法律对策。具体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或者存入银行充当本金或入股,取得土地银行的贷款、利息、红利等投资手段,既贴补了生产资金的漏洞,又解决了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以一个良性循环在农业金融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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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长期以来,农业经济之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的重要性勿需多言,而作为农业大省的江西通过农业经济振兴的局面更是迫在眉睫。但三农经济的滞沉疴已久,究其原因还是在改革开放中缺乏快刀斩乱麻的魄力、缺乏求实创新的精神以及保守求稳的思想。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转型不彻底的历史条件下,双轨制的农业经济曾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农业金融始终徘徊在市场调控和政府主导之间。即使进行了一系列如农业税改革等措施,也只算推开了一扇窗,那扇改革中兴的大门始终在“粮食安全”的庇护下半遮半掩。如何有效的盘活农业金融,充实信贷资源,高效利用农地资源,这才是三农问题真是遇到的困难。我国目前试点较为成功的土地银行类型的机构,多为政策性为主的性质,通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推广。通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村经济发展遇到的瓶颈,提出了创建农地银行的设想,在分析国内外农地银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的法律对策。具体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或者存入银行充当本金或入股,取得土地银行的贷款、利息、红利等投资手段,既贴补了生产资金的漏洞,又解决了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以一个良性循环在农业金融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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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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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璧成 来源:南昌大学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法律问题 对策研究 农地银行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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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长期以来,农业经济之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的重要性勿需多言,而作为农业大省的江西通过农业经济振兴的局面更是迫在眉睫。但三农经济的滞沉疴已久,究其原因还是在改革开放中缺乏快刀斩乱麻的魄力、缺乏求实创新的精神以及保守求稳的思想。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转型不彻底的历史条件下,双轨制的农业经济曾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农业金融始终徘徊在市场调控和政府主导之间。即使进行了一系列如农业税改革等措施,也只算推开了一扇窗,那扇改革中兴的大门始终在“粮食安全”的庇护下半遮半掩。如何有效的盘活农业金融,充实信贷资源,高效利用农地资源,这才是三农问题真是遇到的困难。我国目前试点较为成功的土地银行类型的机构,多为政策性为主的性质,通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推广。通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村经济发展遇到的瓶颈,提出了创建农地银行的设想,在分析国内外农地银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的法律对策。具体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或者存入银行充当本金或入股,取得土地银行的贷款、利息、红利等投资手段,既贴补了生产资金的漏洞,又解决了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以一个良性循环在农业金融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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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长期以来,农业经济之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的重要性勿需多言,而作为农业大省的江西通过农业经济振兴的局面更是迫在眉睫。但三农经济的滞沉疴已久,究其原因还是在改革开放中缺乏快刀斩乱麻的魄力、缺乏求实创新的精神以及保守求稳的思想。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转型不彻底的历史条件下,双轨制的农业经济曾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农业金融始终徘徊在市场调控和政府主导之间。即使进行了一系列如农业税改革等措施,也只算推开了一扇窗,那扇改革中兴的大门始终在“粮食安全”的庇护下半遮半掩。如何有效的盘活农业金融,充实信贷资源,高效利用农地资源,这才是三农问题真是遇到的困难。我国目前试点较为成功的土地银行类型的机构,多为政策性为主的性质,通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推广。通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村经济发展遇到的瓶颈,提出了创建农地银行的设想,在分析国内外农地银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的法律对策。具体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或者存入银行充当本金或入股,取得土地银行的贷款、利息、红利等投资手段,既贴补了生产资金的漏洞,又解决了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以一个良性循环在农业金融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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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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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薇 来源:华中农业大学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区域水资源 利益协调 生态保护 环境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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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法学理论从环境权和环境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进行探讨,经济学理论从外部性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以及资源配置理论进行分析,从而为研究鄱阳湖区域水资源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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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法学理论从环境权和环境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进行探讨,经济学理论从外部性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以及资源配置理论进行分析,从而为研究鄱阳湖区域水资源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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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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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薇 来源:华中农业大学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区域水资源 利益协调 生态保护 环境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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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法学理论从环境权和环境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进行探讨,经济学理论从外部性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以及资源配置理论进行分析,从而为研究鄱阳湖区域水资源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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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法学理论从环境权和环境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进行探讨,经济学理论从外部性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以及资源配置理论进行分析,从而为研究鄱阳湖区域水资源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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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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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薇 来源:华中农业大学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区域水资源 利益协调 生态保护 环境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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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法学理论从环境权和环境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进行探讨,经济学理论从外部性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以及资源配置理论进行分析,从而为研究鄱阳湖区域水资源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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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法学理论从环境权和环境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进行探讨,经济学理论从外部性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以及资源配置理论进行分析,从而为研究鄱阳湖区域水资源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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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水域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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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菲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用益物权 鄱阳湖 水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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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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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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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水域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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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菲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用益物权 鄱阳湖 水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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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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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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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水域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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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菲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用益物权 鄱阳湖 水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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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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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