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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流域克氏原螯虾的资源状况及长江中下游克氏原螯虾遗传多样性研究
作者: 黄羽  来源:南昌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克氏原螯虾  生活史  遗传多样性  长江中下游  寿命  AFLP  鄱阳湖  生物检测 
描述:的研究成果及结论如下:1.实际种群分析模型(VPA)分析显示在稳定状态下,各个体长的现存量、死亡量、渔获量随着体长增加的变化曲线关系。首先,捕捞死亡系数呈现出先缓慢上升后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即捕捞死亡系数缓慢
全文:的研究成果及结论如下:1.实际种群分析模型(VPA)分析显示在稳定状态下,各个体长的现存量、死亡量、渔获量随着体长增加的变化曲线关系。首先,捕捞死亡系数呈现出先缓慢上升后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即捕捞死亡系数缓慢
鄱阳湖流域克氏原螯虾的资源状况及长江中下游克氏原螯虾遗传多样性研究
作者: 黄羽  来源:南昌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克氏原螯虾  生活史  遗传多样性  长江中下游  寿命  AFLP  鄱阳湖  生物检测 
描述:的研究成果及结论如下:1.实际种群分析模型(VPA)分析显示在稳定状态下,各个体长的现存量、死亡量、渔获量随着体长增加的变化曲线关系。首先,捕捞死亡系数呈现出先缓慢上升后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即捕捞死亡系数缓慢
全文:的研究成果及结论如下:1.实际种群分析模型(VPA)分析显示在稳定状态下,各个体长的现存量、死亡量、渔获量随着体长增加的变化曲线关系。首先,捕捞死亡系数呈现出先缓慢上升后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即捕捞死亡系数缓慢
语域理论视角下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翻译实践报告
作者: 吁露  来源:江西师范大学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法律翻译  语域理论 
描述:原文的语域特征。并着重研究了以下三个问题:(1)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如何通过实现原文与译文的语旨对等?(2)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如何通过实现原文与译文的语场对等?(3)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如何
全文:原文的语域特征。并着重研究了以下三个问题:(1)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如何通过实现原文与译文的语旨对等?(2)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如何通过实现原文与译文的语场对等?(3)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如何
新一代TRMM V7降水产品在鄱阳湖流域精度分析及应用研究
作者: 费明哲  来源:南京邮电大学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VIC模型  精度评价  降水  3B42  新安江模型  鄱阳湖流域  TRMM 
描述:流域水文应用精度。结果发现:(1)TRMM V6、V7、RT V6和RT V7四种降水产品在年尺度上模拟效果较好,都能反映出鄱阳湖流域自西南向东北方向降水递增的趋势,年相对偏差都在0.1左右;季度、月
全文:流域水文应用精度。结果发现:(1)TRMM V6、V7、RT V6和RT V7四种降水产品在年尺度上模拟效果较好,都能反映出鄱阳湖流域自西南向东北方向降水递增的趋势,年相对偏差都在0.1左右;季度、月
基于ISSR和SSR标记的鄱阳湖流域野生菰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研究
作者: 吴国林  来源:江西农业大学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SSR  遗传多样性  ISSR  分子标记 
描述:菰属(Zizania linnaeus)为禾本科,稻亚科,稻族,水生草本植物,共有4个种,菰(Zizania latifolia)为其中1个种,分布于东亚,其他3个种分布于北美。菰是一种稻族野生资源
全文:菰属(Zizania linnaeus)为禾本科,稻亚科,稻族,水生草本植物,共有4个种,菰(Zizania latifolia)为其中1个种,分布于东亚,其他3个种分布于北美。菰是一种稻族野生资源
基于WebGIS的农业非点源污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以鄱阳湖流域为例
作者: 蒋志远  来源:南京邮电大学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评价模型  在线分析  农业非点源污染  WebGIS 
描述:)建立农业非点源污染评价模型,在WebGIS平台上使用Silverlight技术进行开发,具体研究内容如下:在理论层面,(1)确定了鄱阳湖流域农业非点源氮污染风险评价指标体系;(2)基于ArcGIS软件
全文:)建立农业非点源污染评价模型,在WebGIS平台上使用Silverlight技术进行开发,具体研究内容如下:在理论层面,(1)确定了鄱阳湖流域农业非点源氮污染风险评价指标体系;(2)基于ArcGIS软件
基于EFDC模拟的鄱阳湖典型年份水文与水动力特征分析
作者: 叶玉琴  来源:江西师范大学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鄱阳湖  丰水期  枯水期  水文水动力  EFDC模型 
描述:研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三个典型年份的月平均水位和水深变化趋势相似,都是1月最小,7月最大,1月到7月逐渐增加,7月之后逐渐下降。丰水年的平均水深波动较大,从平均流速可以看出三个典型年份1-6月
全文:研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三个典型年份的月平均水位和水深变化趋势相似,都是1月最小,7月最大,1月到7月逐渐增加,7月之后逐渐下降。丰水年的平均水深波动较大,从平均流速可以看出三个典型年份1-6月
鄱阳湖水域权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胡菲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用益物权  鄱阳湖  水域权 
描述: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
全文: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
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区环境规制问题研究
作者: 马伟伟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环境规制  生态工业园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描述:环境保护、资源的循环利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人类正面临着长期以来为换取经济效益而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的恶果,环境、资源的恶化已经逐步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状态。越来越多的政府、团体、学者开始思考如何使得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和谐共存。丹麦卡伦堡的生态工业体系是生态工业园发展的开端,环境破坏的最小化、资源循环利用最大化的经济运行方式引起了各国的注意,很多国家纷纷开始研究并建立起了适应本国状况的生态工业园区,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都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同时也将环境保护与资源循环利用的理念更为广泛的运用到企业的日常运作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中。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其规划伊始便是以江西省的环境资源为其优势,力图创建我国经济区发展的新模式,即在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同时大力发展经济,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共存。生态工业园是江西省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立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园区的环境状况将直接决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否能够达到其规划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政府对生态工业园的环境规制是园区环境管理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式,在国内外生态工业园的长期实践中,环境规制也体现出了其重要性与有效性。本文结合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的具体情况,从工业园实际状况出发,运用理论与园区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了现今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现状及环境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向。本文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对国内外的研究状况进行了综述,以外部性理论、庇古税与科斯理论以及循环经济等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国内外生态工业园区的发展现状,并结合实例分析了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区的环境规则状况,从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区环境规制的立法状况、环境规制的实施状况及环境规制实施效率三个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促进园区共生网络建设、加强经济性规制手段运用、提高园区环境自治能力以及引入第三部门参与管理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如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应在建立有利于生态工业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力求注重整体环境效益的提高不片面要求达标;在园区共生网络建设方面,要创造有利于工业共生网络培植与成长的制度环境,发挥园区企业自身作用,充分利用生态工业园区集聚优势实现园区内资源共享、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在加强经济性规则手段方面,应通过完善征税(收费)制度、建立经济性补贴政策、优化环境资源价格等方面推动生态工业园环境规制方式从过政策性规制转向经济性规制与政策性规制相结合的方式;在提高环境自治能力方面,应在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互动、鼓励公众的环保参与、建立完善园区自治平台三个方面共同推进,力求克服政府规制过程当中可能发生的政府失灵现象,以保证环境规制的效率;在引入第三部门参与管理方面,通过第三部门的参与到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的监督以及政策结果的评估的政策全过程,利用第三部门的专业性、公正性,更好地保证环境规制的执行及效果。本文是以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环境规制问题为研究对象,所提出的问题与解决方式均是以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环境规制的整体发展状况为目标,所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及代表性,希望能为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区环境规制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
全文:环境保护、资源的循环利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人类正面临着长期以来为换取经济效益而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的恶果,环境、资源的恶化已经逐步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状态。越来越多的政府、团体、学者开始思考如何使得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和谐共存。丹麦卡伦堡的生态工业体系是生态工业园发展的开端,环境破坏的最小化、资源循环利用最大化的经济运行方式引起了各国的注意,很多国家纷纷开始研究并建立起了适应本国状况的生态工业园区,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都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同时也将环境保护与资源循环利用的理念更为广泛的运用到企业的日常运作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中。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其规划伊始便是以江西省的环境资源为其优势,力图创建我国经济区发展的新模式,即在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同时大力发展经济,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共存。生态工业园是江西省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立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园区的环境状况将直接决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否能够达到其规划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政府对生态工业园的环境规制是园区环境管理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式,在国内外生态工业园的长期实践中,环境规制也体现出了其重要性与有效性。本文结合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的具体情况,从工业园实际状况出发,运用理论与园区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了现今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现状及环境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向。本文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对国内外的研究状况进行了综述,以外部性理论、庇古税与科斯理论以及循环经济等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国内外生态工业园区的发展现状,并结合实例分析了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区的环境规则状况,从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区环境规制的立法状况、环境规制的实施状况及环境规制实施效率三个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促进园区共生网络建设、加强经济性规制手段运用、提高园区环境自治能力以及引入第三部门参与管理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如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应在建立有利于生态工业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力求注重整体环境效益的提高不片面要求达标;在园区共生网络建设方面,要创造有利于工业共生网络培植与成长的制度环境,发挥园区企业自身作用,充分利用生态工业园区集聚优势实现园区内资源共享、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在加强经济性规则手段方面,应通过完善征税(收费)制度、建立经济性补贴政策、优化环境资源价格等方面推动生态工业园环境规制方式从过政策性规制转向经济性规制与政策性规制相结合的方式;在提高环境自治能力方面,应在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互动、鼓励公众的环保参与、建立完善园区自治平台三个方面共同推进,力求克服政府规制过程当中可能发生的政府失灵现象,以保证环境规制的效率;在引入第三部门参与管理方面,通过第三部门的参与到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的监督以及政策结果的评估的政策全过程,利用第三部门的专业性、公正性,更好地保证环境规制的执行及效果。本文是以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环境规制问题为研究对象,所提出的问题与解决方式均是以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环境规制的整体发展状况为目标,所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及代表性,希望能为环鄱阳湖生态工业园区环境规制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的设置与运行研究
作者: 李杏  来源:江西理工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环保审判组织  环境纠纷  设置与运行模式 
描述:设置专门的环保审判组织符合当今司法专业化的趋势,在解决环境纠纷中有弥补行政效力、拓宽救济途径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国内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经验启示,并以此为基点求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和运行的模式。本文一共有四章,主要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与运行来进行阐述和探讨。第一章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和运行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目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武宁、永修、修水、鄱阳、共青及南昌西湖设置了环保审判组织,分析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设置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第二章对域外的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与运行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综合评述各国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情况,突出讲述了澳大利亚、美国、瑞典3个国家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情况。通过总结域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经验,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第三章对江西省外的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与运行的启示进行了总结概括。回顾了我国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历程,阐述其综合情况,突出讲述了昆明和贵阳环保审判组织设置运行的情况并总结了省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启示。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在借鉴国内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和运行经验和启示的基础上探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设置和运行的模式。国内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的主要模式是环境保护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并对这几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自身发展的情况和生态保护的现状,探讨构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设置的综合模式。研究认为应该用综合模式替代单一的模式,首先在江西省高院设置环保审判庭统领指导,另外分别在九江、南昌、景德镇和新余中院设置环保合议庭审理该市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一、二审环境案件和由江西省高院指定管辖的重大案件或者标的额较大的一审环境案件。同时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环保合议庭负责审理辖区内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类一审环境案件。本章最后部分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的运行方式进行了探讨。分别从环保审判组织的管辖、审判人员组成、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立足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自身情况和现有审判资源基础之上,提出有效、公正的运行模式。
全文:设置专门的环保审判组织符合当今司法专业化的趋势,在解决环境纠纷中有弥补行政效力、拓宽救济途径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国内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经验启示,并以此为基点求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和运行的模式。本文一共有四章,主要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与运行来进行阐述和探讨。第一章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和运行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目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武宁、永修、修水、鄱阳、共青及南昌西湖设置了环保审判组织,分析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设置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第二章对域外的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与运行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综合评述各国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情况,突出讲述了澳大利亚、美国、瑞典3个国家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情况。通过总结域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经验,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第三章对江西省外的环保审判组织的设置与运行的启示进行了总结概括。回顾了我国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历程,阐述其综合情况,突出讲述了昆明和贵阳环保审判组织设置运行的情况并总结了省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与运行的启示。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在借鉴国内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和运行经验和启示的基础上探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设置和运行的模式。国内外环保审判组织设置的主要模式是环境保护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并对这几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自身发展的情况和生态保护的现状,探讨构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设置的综合模式。研究认为应该用综合模式替代单一的模式,首先在江西省高院设置环保审判庭统领指导,另外分别在九江、南昌、景德镇和新余中院设置环保合议庭审理该市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一、二审环境案件和由江西省高院指定管辖的重大案件或者标的额较大的一审环境案件。同时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环保合议庭负责审理辖区内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类一审环境案件。本章最后部分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审判组织的运行方式进行了探讨。分别从环保审判组织的管辖、审判人员组成、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立足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自身情况和现有审判资源基础之上,提出有效、公正的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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