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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水域权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胡菲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用益物权  鄱阳湖  水域权 
描述: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
全文:尽管中国的水域管理相比较于过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鄱阳湖乃至全国各地区的水域管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实行的水域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水域利用开发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水域权的建立是实现有法可依,实现水域良好有序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涉及水域权的规定十分缺乏,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针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域权基本理论的概括叙述,分别从水域和水域权的定义、性质、内容与构成展开叙述。我国水域的定义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关于水域权概念定位学界尚没有定论,笔者根据水域的特征和海域权的相关理论总结和概括了水域权的概念,是指水域资源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水域即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将水域同海域的异同进行比较,说明水域权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域权制度。在日本的法律看来,水域是公用物,不设定所有权,一般公众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韩国的法律则规定公有水面的使用权由行政特许的方式直接取得,授予公有水面使用权的主体是海洋水产管理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将水域视为水下土地,参照土地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澳门地区的水域权制度规定水域是专用的,但是即使是属于水域公产的区域,只要符合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可以租赁或者临时性占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鄱阳湖水域地区现行水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鄱阳湖水域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其他原因滞后于鄱阳湖水域的现实发展,法律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原则,许多涉及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和规划活动都难以进行实际的实施和操作,远远不能达到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域的目的。我国与水或者水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来就十分少,加上大部分都属于公法,仅由公法对水域资源进行调整和保护的话,会因为利益的驱使产生权利混乱和重开发而轻保护的现象,矛盾弊端凸显。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鄱阳湖水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域权是将某块特定的水域作为权利的内容直接使用支配,通过对某块特定水域的支配使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同时水域权的使用和支配也是具有排他性。依据水域权的特性和物权的理论将水域权作为物权乃至用益物权是符合物权理论和水域使用特征的。因此本文在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水域权的取得、登记、流转以及终止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来构建起鄱阳湖水域权的法律制度,同时借用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调整完善水域权的制度构成。
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立法问题研究
作者: 徐旺龙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区域立法  区域开发 
描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国家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立法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顺利开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为切入点,立足于当前我国相关区域开发立法的现状,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区域开发的立法经验,尝试对我国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立法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所贡献。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顺利进行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目前,由于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开发区缺乏专门的立法,法律法规体系混乱,立法效力层级不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因此,要确保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开发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分别从四个方面的内容予以阐述。第一部分首先系统的阐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区域合作与分工、平衡协调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五个方面的理论,为解决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立法问题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再从立法理论与区域发展现状两大方面分析了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阐述了当前我国区域立法的现状及缺陷,并结合国外相关区域立法进行考察分析,总结对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立法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启示。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立法构建的具体内容。立法理念与基本原则的提出为生态经济区立法提供了思想指导。区域上级主导立法模式的选择为立法构建提供了可行之路。综合性与专项性相结合的立法规划的制定为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法制构建提供了思路。而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的程序和立法的审查与监督几个方面的论述促使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开发立法从理论走向现实,最终为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法制建设铺平道路。
全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国家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立法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顺利开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为切入点,立足于当前我国相关区域开发立法的现状,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区域开发的立法经验,尝试对我国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立法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所贡献。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顺利进行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目前,由于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开发区缺乏专门的立法,法律法规体系混乱,立法效力层级不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因此,要确保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开发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分别从四个方面的内容予以阐述。第一部分首先系统的阐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区域合作与分工、平衡协调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五个方面的理论,为解决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立法问题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再从立法理论与区域发展现状两大方面分析了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阐述了当前我国区域立法的现状及缺陷,并结合国外相关区域立法进行考察分析,总结对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立法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启示。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立法构建的具体内容。立法理念与基本原则的提出为生态经济区立法提供了思想指导。区域上级主导立法模式的选择为立法构建提供了可行之路。综合性与专项性相结合的立法规划的制定为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法制构建提供了思路。而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的程序和立法的审查与监督几个方面的论述促使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开发立法从理论走向现实,最终为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法制建设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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